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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性有限公司设立 |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台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境外)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境外)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境外)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境外)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境外)投资者应符合“设立条件”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
二、设立条件
(一)1、外国(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000万美元;或者:2、外国(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台港澳投资者主体资格材料:
3.1A: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董事成员登记备案表。
―上述证件须经台湾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及认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B:香港法人投资者提供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含所有D1、D3、R1表格;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
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8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C:澳门法人投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以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证明书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的公证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8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D:台湾非法人经济组织投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台湾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及认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
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C:香港非法人经济组织投资者提供
=商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东主及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
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8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E:澳门非法人经济组织投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的公证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8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2、投资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投资者之一或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投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2张.
四、承办流程
-―组织材料-―报市贸工局初审-―转报商务部批准-―报登记机关-―登记设立-―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整个流程 8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费用
6.1、代理费人民币 2.5万元(不含公证、翻译、验资、审计、评估、注册费)。
注:上述费用仅作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确定的为准。
七、承办证照
=贸工局-―――初审批准文件;
=国家商务部―――――设立批准文件;
=国家商务部―――――公司章程;
=国家商务部―――――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国税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地税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IC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贸工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检验检疫局―--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财政局――――财政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
八、出资期限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自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分期缴投资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额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2年内须缴投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余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足。
九、证照年检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1日止向七个部门申办联合年检手续
前置许可
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股份公司设立,电力供应,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经营,食盐生产批发,道路货运及客运,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国际海运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及器械,药品药具,安技防工程及产品,书报杂志,基础电信,人才中介及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上网服务,餐饮娱乐,拍卖,典当,出版业及音像制品,保险,银行,证券,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军工及武器装备,易燃易爆及剧毒放射物品,危化品及危险废物,旅行社,出国中介服务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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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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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
2. |
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的登记 |
3. |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 |
4. |
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
5. |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 |
6. |
内、外资企业的年检 |
7. |
资本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
8. |
香港公司、BVI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
9. |
外国人居留证、就业证、香港公司开业文件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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