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条件
(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分为以下几种: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于港、澳地区投资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于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商投资公司的境外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变动时,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联系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多个授权人的应分别出具《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
(3)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的,由投资者自行翻译的,须加盖企业印章或本人签字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4)审批机关是佛山各区经贸局
(5)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6)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7)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字号,该地名有其他含义除外。
(8)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 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9)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且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公司名称不应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外商投资公司分期出资的,全体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后的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外商投资公司一次性缴付所有出资的,全体投资者应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足,不得分期缴付。
(13)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14)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作为公司住所的房屋必须符合建筑物或房屋法定用途的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的需提交国土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者按照相关政策提交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