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
台湾企业在佛山设立的非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
2.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
2.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
2.3、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台湾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董事成员任职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台湾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及认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3.2、佛山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派出机构名称或佛山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佛山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程
――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办结。
5.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办结。
五、承办证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
=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
=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
=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数字证书;
=国税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地税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六、驻在期限
=一般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为三年;
=特殊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七、证照年检
=代表机构不实行年检制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需申请延期。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驻在,经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可批准延长驻在期限三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派出机构涉及经营下列项目的,需经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及该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予设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航务公司,境外道路运输企业,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旅游公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境外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建筑工程公司,境外保险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