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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驻佛代表处设立 |
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
香港企业在佛山设立的非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
2.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
2.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
2.3、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香港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
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2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8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3.2、佛山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5点要求:
―以派出机构名称或佛山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佛山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程
――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办结。
5.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办结。
六、承办费用
6.1、非前置许可类:人民币 5500 元(含政府各部门的注册费、工本费)。
6.2、含前置许可类:人民币 16000 元起(具体金额以前置许可类别有易难度确定)。
注:上述含前置许可类的报价,仅作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所确定的为准。
七、承办证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
=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
=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
=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数字证书;
=国税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地税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八、驻在期限
=一般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为三年;
=特殊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九、证照年检
代表机构不实行年检制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需申请延期.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驻在,经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可批准延长驻在期限三年。
前置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派出机构涉及经营下列项目的,需经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及该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予设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航务公司,境外道路运输企业,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旅游公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境外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建筑工程公司,境外保险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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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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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
2. |
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的登记 |
3. |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 |
4. |
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
5. |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 |
6. |
内、外资企业的年检 |
7. |
资本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
8. |
香港公司、BVI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
9. |
外国人居留证、就业证、香港公司开业文件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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