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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 |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二份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4、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5、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书;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6、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不携带上述第5条的材料),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7、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原件;
9、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注意事项: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对象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外国人两证并办的规定办理。
2、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办签证或暂住手续。
注意事项:
1、代表机构的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登记证和《代表证》的有效期确定,但不能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的有效期。
2、担任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首席代表的,可以免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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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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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
2. |
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的登记 |
3. |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 |
4. |
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
5. |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 |
6. |
内、外资企业的年检 |
7. |
资本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
8. |
香港公司、BVI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
9. |
外国人居留证、就业证、香港公司开业文件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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