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属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的复印件1份;
(4)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5)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验原件)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佛山市卫生局。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