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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消防项目的审批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规范
一、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二、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权限:
1、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2、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审批权。
四、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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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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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资公司的注册登记 |
2. |
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的登记 |
3. |
内、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 |
4. |
内、外资企业税务代理 |
5. |
内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代理申请 |
6. |
内、外资企业的年检 |
7. |
资本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
8. |
香港公司、BVI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
9. |
外国人居留证、就业证、香港公司开业文件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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